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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(粤B7XX25)大型普通客车停运损失评估鉴定报告
[项目案例]   时间:2009年8月16日   来源:华南评估
 
涉案(粤B7XX25)大型普通客车停运损失评估鉴定报告
 
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:
承贵院民一庭2009年2月2日的司法鉴定委托 (委托书编号:深宝法司【2008】司鉴委第17X号,案号:【2008】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XX号),2009年2月19日收到原告(委托方)交来司法评估鉴定费法院确定委托正式成立,至2009年03月12日收齐本案重要资料。根据贵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要求:“我院因审判、执行工作需要,根据法律、法规及我院的有关规定,决定委托你方依法鉴定下列标的物:原告深圳市XX服务巴士有限公司车辆粤B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因本案交通事故停产的损失。”我司本着独立、客观、公平、公正的宗旨,对贵院提供资料进行了详细核对及市场调查,经我司技术小组专业技术分析、研究论证、充分调查公开市场信息后,于2009年4月10日完成全部定损工作。
 
 
一、事件背景:
根据本案件贵院卷宗中提供的下列材料显示:
1、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(第2007A00XXX号)显示:
交通事故基本事实:2007年03月26日12时43分许,曾XX驾驶粤B/6XX0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民治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樟坑村路口时,曾XX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,该车车头中左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余XX驾驶的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中左部发生碰撞;随后廖XX驾驶的粤B/GXX42号厢式小货车(载:朱XX)车头再与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尾发生碰撞。粤B/6XX02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后起火燃烧,燃烧蔓延到粤B/GXX42号厢式小货车和铁路桥梁设施,造成铁路桥梁设施、三车损坏,余XX当场死亡及曾XX、刘XX等十七人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2、民事起诉状显示:
①、诉讼双方:
原告方:深圳市XX服务巴士有限公司
被告方:
被告一:深圳市XX运输实业有限公司
被告二: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
  ②、案由:交通事故损害赔偿
③、诉讼请求:
A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:404195元;
B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停产损失:465400元;
C、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代被告支付给乘客的赔偿款:54046.16元。(合计:923641.16元)
D、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E、请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。
④、事实与理由(概要):
2007年3月26日2时43分许,被告一的司机曾XX驾驶粤B/6XX0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民治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樟坑村路口时,被告一的司机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,该车车头中左部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原告的司机余XX驾驶的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中左部发生碰撞。粤B/6XX02号大型普通客车与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碰撞后起火燃烧。燃烧蔓延到粤B/GXX42号厢式小货车和铁路桥梁设施,造成铁路桥梁设施、三车损失,余XX当场死亡及曾XX、刘XX等十七人受伤的交通事故。
经过交警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,确认被告一的司机曾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司机余XX当场被火烧死,粤B/7XX25号大型普通客车也被全部烧毁,客车上的乘客八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。原告为此损失惨重!不仅原告的员工惨死,而且因车辆的损失导致停止营运达一年之久,并且还需要赔偿给车上乘客的各项金额。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各项损失,但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,无奈之下提起法律诉讼,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三项损失:
A、车辆损失:404195元。
原告车辆粤B/7XX25大客车是XX客车厂出厂的豪华车,车身价:423800元、加置空调:50800元、购置附加税:22300元、上牌费:1280元。根据被告出具的《保险车辆肇事损坏定损估价审批表》最终确定车辆损失为400500合元。
发生事故后,原告又支付了停车费:2350元,拖车费:700元,拖车过道费:45元,事故检测费:600元。小计:3695元。
车辆损失合计:404195元。
B、停产损失:465400元。
根据最高法院释〈1999〉5号〈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〉规定: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,如果受害人以被损失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,要求赔偿被损失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,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。
a)原告是营运公司,每台车每天从事客运运输,按照出事车辆前三个月的平均收入,每天收入约1468元。此次事故导致整台车辆报废无法营运。原告的车辆是营运车辆,每台车配备一个营运指标,车辆报废后指标也作废,重新购车必须重新申请新的营运指标,车辆才能上路营运。从2007年3月26日发生事故起至07年8月26日深圳市交通局重新批文下发新指标,到买新车重新营运,总共停运了十个月,总计停产损失:440400元。
b)原告与巴士在线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《公交车媒体合作合同》按照约定,原告每台车每月可收取2500元,因事故导致车辆报废,此笔收入也损失。按照停产10个月计算,即是损失25000元。
c)原告代被告支付给乘客的赔偿款:54046.16元。

发生事故时,原告车辆上有乘客十几人,死伤者达9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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